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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国土卫士】不动产登记知识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3-3-18 15:28:56 人气:
导读:这是我们赖以的土地,请山河;这是一次对未来的庄严承诺,让时代记录;这是一次与大地的深情约定。凝聚正能量,共同描绘永续发展的大美龙城;国土卫士,为国土资…

  这是我们赖以的土地,请山河;这是一次对未来的庄严承诺,让时代记录;这是一次与大地的深情约定。凝聚正能量,共同描绘永续发展的大美龙城;国土卫士,为国土资源监管保驾护航!

  10.26日上午8点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周靓做客龙城之声,与您聊一聊不动产登记知识。听众朋友可以通过湘乡人民龙城之声微信进行,您有任何相关的问题都可以在当天节目中和我们交流,您也可以通过56688942和56788942两热线电话参与节目。

  第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不动产人的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确定不动产的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面达到不动产物权的目的。以前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的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的重登、漏登现象;有的不动产权属界限不清,归属不明确,引发众多矛盾和纠纷。统一登记后就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似的问题发生,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地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同时,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和水平。目前,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都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个部门都配备了一整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国家不仅为此多支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各部门之间容易夺利或者扯皮推诿,降低行政办事效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和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的公信力。

  第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

  《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第一次登记。”也就是将不动产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首次登记作为一种登记类型,是《条例》的首创,在《条例》出台之前,存在着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和房屋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等相关类型。由于不同的部门对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的内涵理解不一致,为了避免沿用以前的产生混乱,《条例》将不动产第一次登记统一称为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根据《细则》第二十六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例如:军人转业后,军官证变为身份证;一代身份证升级到二代身份证时,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等情形。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的,《条例》实施后,各地应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选择合适场地,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因此,我市的群众应前往政务中心二楼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由登记申请人共同提出。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主要为不动产交易服务的,是交易双方关于变动的意思一致的外在表现。这就首先要求双方就变动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而这种意思表示的一致在登记程序中就体现为共同申请。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予、抵押等,这些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应当共同申请。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因此,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不能通过网络登记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保障登记真实准确。不动产具有较高价值,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便于登记机构准确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一定程序上减少登记错误的发生;二是网络申请登记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目前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仍然处于建设阶段,实现网络申请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办理,若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场或者无暇完成复杂登记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到场代为办理登记申请。

  (1)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中需要填写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坐落情况、申请的具体事项等。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都是能够证明登记申请人身份的材料。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是指能够说明与登记事项有关的他人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在因继承发生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中,需要提交的能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户口本,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证明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原则上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原因有二:一是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受国家保障,较个人保管的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发生错误的可能性更小;二是不动产登记簿是《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物权公示的形式载体,第三人完全可以信赖登记簿的记载内容,较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具有更高效力。

  但如果确有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事项有误,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此时,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修改不动产登记簿。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的,各地要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的问题。宅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的,可按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审核,报县级人民审定,属于使用的,予以确认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经乡(镇)人民审核,报县级人民批准,予以确权登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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